opinio juris
法律确信国家因认为法律要求或允许而采取某种实践的主观要素。
CONTROLLED VOCABULARY · 34 TERMS
收录 131 个学习单元需要区分的拉丁文与英文术语。
国家因认为法律要求或允许而采取某种实践的主观要素。
向国际社会整体承担、所有国家具有法律利益的义务。
为条约共同利益向全体缔约国承担的义务。
国际社会整体接受且不得以条约减损的规范。
特别规则在相同事项上优先于一般规则适用。
可在 VCLT 第 32 条条件下作为补充解释资料的谈判材料。
基于现任高级职务而产生、覆盖私人及职务行为的暂时性豁免。
基于行为官方性质、通常在离任后仍可能延续的豁免。
在临时措施等阶段使用的非终局审查标准。
国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预防、调查或应对可预见风险的行为义务。
行使权利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义务。
国家因其清楚表示及他国信赖而被阻止采取矛盾立场。
在应当反对的情形下长期沉默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本情势变更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严格例外。
判断某行为能否在国际法上视为国家行为。
受害国为促成责任国履约而暂时不履行部分义务的措施。
在极严格条件下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手段、预期利益与损害之间必须维持的法律关系。
武装冲突中必须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与军事目标。
攻击方核验目标并尽量减少平民附带损害的过程性义务。
判断特定私人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的严格控制标准。
国际刑事法语境中曾采用的较宽控制标准,不等同于 ICJ 归因标准。
Nottebohm 中用于外交保护国籍对抗性的联系概念。
在习惯规则形成过程中持续明确反对、主张不受其拘束的国家。
在特定习惯规则形成中实践具有特殊相关性的国家。
禁止以强制手段介入他国保留自由决定的事项。
触发《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自卫权的严重武力行为门槛。
活动存在重大跨界损害风险时应进行的事前评估。
尽可能消除国际不法行为全部后果的责任原则。
在可能且不过分负担时恢复不法行为前状态的救济。
在特定时期未受国际法义务约束、留由国家自行处理的事项。
法院不能在第三国法律利益构成裁判核心时未经其同意作出判断。
缔约国在条约适用中形成、可影响解释的共同实践。
部分人权机制给予国家在履约方式上的有限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