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在一方援引领土时效取得时,应具体证明公开、持续、和平、有效的国家权力展示以及另一方可归责的默许等被援引条件。Kasikili/Sedudu 中法院因结论所需而未裁断该理论的一般地位,并认定私人农业活动及不明确的材料不足以满足当事方所列条件。
识别门槛
- 界定所主张理论的法律地位,而不把它视为无争议的一般习惯规则
- 证明相关行为是可归属于国家的公开、有效和持续行使,而非私人利用
- 审查行为是否和平且有足够长的连续期间
- 证明另一国知情后存在能够构成默许的明确、不矛盾的不作为
跨届触发事实
- 一方把长久定居、耕作或地方使用主张为领土国家权力
- 另一方曾提出抗议、保留、谈判或其他不一致立场
- 记录缺少对国家行为、知情或连续性的明确材料
A
不预设理论成立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理论地位
先说明所援引理论的来源、范围和在本案中是否被接受。
易错:把当事方共同列举的条件写成法院已确认的一般习惯法规则。 - 02国家行为
行为须可归属于国家并体现对土地或水域的主权性权能。
易错:只证明当地私人使用,即推定国家已有效、排他地行使主权。 - 03和平与默许
逐项审查争议、抗议、知情和时间连续性,而不是以缺少某份文件替代默许证明。
易错:把对方未立即胜诉或未采取某一特定行动误写为默许。
C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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