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化规则 · 出现 2

ARSIWA 第30条(停止与不再发生保证)

ARSIWA Article 30 (Cessation and Non-Repetition)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国家责任、归因与救济出现 2 届 · 2011 · 2015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对国际不法行为负责的国家,如该行为仍在继续,负有停止义务;情势有此需要时,负有提供适当不再发生保证和担保的义务。第30条不自行证明第一性义务遭违反,也不自动产生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

识别门槛
  • 存在可归责于某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 该国对该行为负有责任
  • 所请求停止的行为在请求时仍在继续
  • 不再发生保证须由具体情势支持
跨届触发事实
  • APP 请求停止并撤销一体化安排、恢复其先前地位
  • 被指违法行为是否仍在持续及由谁负责
  • 停止、不再发生保证与恢复原状的不同法律功能

停止以持续中的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

第30条要求先证明存在可归责于某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只有行为仍在继续时,停止义务才具有独立作用;已经结束的行为不能仅凭第30条转换成停止请求。

在 2015 年,请求撤销一体化安排或恢复先前状态可提示救济问题,但并不替代关于第一性义务、归属、责任与持续性的逐项证明。

不再发生保证需要具体情势

第30条并未将不再发生保证设为每一项国际不法行为后的自动命令。申请此种保证时,应说明何种具体情势使其适当。

停止、不再发生保证、恢复原状和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目标与条件。将其中一种救济的门槛移植到另一种,会使责任后果分析失真。

  1. 01
    已成立的国际不法行为

    须识别第一性义务、违反行为和归属,不能先从救济标签倒推违反已成立。

    易错:因某项政策有争议便跳过不法行为和责任的判断。
  2. 02
    责任国

    停止义务由对国际不法行为负责的国家承担。

    易错:将不同主体的政治行为、私人行为或未归责行为直接并入责任国。
  3. 03
    行为仍在继续

    需要以请求时的事实判断被指行为或违法状态是否持续。

    易错:把既往损害或已经结束的单次行为一概表述为持续违反。
  4. 04
    情势需要不再发生保证

    须提出与再发生风险或具体情势相关的理由,而非仅作抽象请求。

    易错:认为一经证明任何违反,保证和担保便必然自动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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