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双边条约一方的重大违约,使另一方有权援引该违约作为终止条约或全部、部分中止施行的理由。重大违约限于未经公约准许的弃约,或违反对实现条约目的或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归属、条约直接适用、习惯法地位和程序仍须分别证明。
识别门槛
- 存在双边条约以及被主张的违约行为
- 违约构成未经准许的弃约,或违反实现目的或宗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
- 行为可归属于被指称一方
- 援引终止或中止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分别得到满足
跨届触发事实
- 国有公司被指违反资源分配限制,争议其行为能否归因国家
- 一方宣布终止双边条约,另一方主张可据此中止履行
A
适用范围与推理顺序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具体条约义务与被诉行为
须把具体行为与条约的文字、附件及其解释结果相连接,而非用抽象利益替代义务。
易错:只因行为造成严重经济后果,就跳过对具体条款的识别。 - 02重大违约的两条法定路径
第60(3)区分未经准许的弃约与违反实现目的或宗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两条路径都须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
易错:把任一违约、不同意或价格变化自动称作重大违约。 - 03归属与法律后果分开
当被诉行为由国有公司、工程师或软件系统实施时,国家归属须独立审查;归属成立也不当然证明重大性。
易错:将国有持股、国家知情或政治关联直接等同于国家对每一商业行为负责。 - 04终止与中止的程序问题
第60给出实体理由;是否必须以及如何履行通知、异议和和平解决程序,需要与第65条及其适用基础分开分析。
易错:证明了一个实体违约后,便假设所有终止或中止程序当然完成。
C
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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