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联大第1803号决议确认人民和国家对自然财富和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并要求其行使服务于国家发展和本国人民福祉;但决议相关分析也规定自由缔结的外国投资协定应善意遵守。该决议不单独证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为强行法,也不自动使既有双边条约失效。
识别门槛
- 争议涉及本国自然财富或资源及其开发、供应或收益
- 主张的资源主权与国家发展或本国人民福祉之间存在具体联系
- 须说明该原则在相关时间和争端中的法律地位
- 须处理与自由缔结协定善意履行及特别法的关系
跨届触发事实
- 群岛议会在2006至2007年间围绕200海里内石油资源组织招标并作出相反决定
- 发现资源的新医疗和商业价值后,资源国主张不再受既有供应安排拘束
- 条约前言、资源供应限制与自由缔结协定之间的冲突主张
A
适用范围与推理顺序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自然资源与人民福祉的具体联系
应说明所涉资源、开发或供应安排如何影响国家发展或有关人民的福祉,而非仅使用资源标签。
易错:发现资源具有更高商业价值后,便假定资源主权必然支持一方全部请求。 - 02文书的法律地位
联大决议的文本和其可能反映的习惯法地位是不同问题;强行法地位又是更高且独立的主张。
易错:从一项联大决议或个别意见直接推出存在可凌驾条约的强行法。 - 03与既有协定的关系
必须处理相关分析的善意履行语句、协定是否属于该段所说类型、条约解释以及任何有效的终止或优先规则。
易错:只援引相关分析而忽略同一决议相关分析及条约法上的独立门槛。
C
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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