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条约以两种或多种语言认证时,各文本同等权威;文本含义不同且第31、32条不能消除差异时,应尽可能协调并采用最能调和文本的含义。
识别门槛
- 认证文本数量及同等权威约定
- 依第31、32条先行解释
- 差异无法消除时的协调含义
跨届触发事实
- 2026 Q1要求比较规约英法文本及其习惯法地位
A
适用范围与法律定位
B
适用要件
- 01两种或多种认证文本同等作准
判断本案时,应以可核验的事实和相应法律来源检验“两种或多种认证文本同等作准”,并说明它与其他要件的关系。
易错:不要把相邻规则、政策考虑或单一事实直接当作该要件已经满足。 - 02先适用一般解释规则和补充资料
判断本案时,应以可核验的事实和相应法律来源检验“先适用一般解释规则和补充资料”,并说明它与其他要件的关系。
易错:不要把相邻规则、政策考虑或单一事实直接当作该要件已经满足。 - 03无法消除差异时协调并最大化共同义务
判断本案时,应以可核验的事实和相应法律来源检验“无法消除差异时协调并最大化共同义务”,并说明它与其他要件的关系。
易错:不要把相邻规则、政策考虑或单一事实直接当作该要件已经满足。
C
适用边界、例外与证据
D
相近规范区别
TEST A
第33条:各认证文本同等作准,差异时采用最能协调文本并兼顾条约目的宗旨的意义。
TEST B
单一语言优先规则:未经条约明文或解释依据,不得自行赋予一方文本优先。
E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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