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规范 · 出现 9

习惯国际法的识别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管辖、可受理性与证据主权、不干涉与网络行动海洋法出现 9 届 · 2012 · 2013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1 · 2025 · 2026
STAGE 01

规范依据

NORMATIVE BASIS规范命题、原文与来源 · Rule and sources收起 · Collapse展开 · Expand

依《ICJ 规约》第 38(1)(b) 与 ILC 2018 年结论分别证明“一般实践”和“被接受为法律”(opinio juris),两要素须分开评价且要结合整体语境。一般实践须足够广泛、代表且一致,不要求绝对一致或固定期限;某些国家的实践因对相关活动参与程度而可能特别重要,但“特别受影响国”不是可机械计数的独立第三要素。区域/地方习惯还须证明有关国家间被接受为法律;持续反对必须在规则形成过程中明确、持续并由反对国证明。

触发事实

  • 2016 Q4 展示了本规范在“网络攻击的归属、主权、不干涉与表达自由”事实结构中的用法。
  • 2017 Q2 展示了本规范在“世界遗产、环境与跨界损害”事实结构中的用法。
  • 2018 Q3 展示了本规范在“核裁军义务”事实结构中的用法。
  • 2019 Q2 展示了本规范在“濒危物种与环境义务”事实结构中的用法。
  • 2021 Q2 展示了本规范在“领事馆内避难”事实结构中的用法。
PROVISION

《国际法院规约》第38(1)(b)条:习惯国际法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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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文原文
Article 38(1)(b)本站中文译文
中文文本 · Chinese text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英文原文 · English text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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