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反报是本来合法但不友好的行为;反措施是受害国为促使责任国履行停止和赔偿义务而暂时不履行对该国义务;必要性则不以前一不法行为为前提,而是为保护重大利益免受严重且迫近危险的严格例外。三者不能互换。ARSIWA 第 54 条对非受害国为共同利益采取措施只作“不妨碍”保留,并未确认一项普遍第三国反措施权。
识别门槛
- 区分反措施与必要性两种抗辩
- 反措施须有先行不法行为和受害国资格
- 目的在促成履行且原则上可逆
- 履行通知协商并尊重不得影响义务
- 反措施与原不法行为相称
- 必要性另满足第25条唯一办法等严格要件
跨届触发事实
- 广播站、条约终止与外交/领事特权
- 对 Covfefe/Ibra 的攻击、武力与 IHL
- 私营公司行为的国家责任
- Gallvectra 出售收益与补救
- 单方制裁、中立与反措施
A
组合规范概览
反报是本来合法但不友好的行为;反措施是受害国为促使责任国履行停止和赔偿义务而暂时不履行对该国义务;必要性则不以前一不法行为为前提,而是为保护重大利益免受严重且迫近危险的严格例外。三者不能互换。ARSIWA 第 54 条对非受害国为共同利益采取措施只作“不妨碍”保留,并未确认一项普遍第三国反措施权。
B
分步决策树
- 步骤 1
先问措施本来是否违反国际义务;若本来合法,只可能是反报,不需要反措施阻却违法性。
- 步骤 2
若措施本来违法,证明责任国先行国际不法行为及采取措施国家的第 42 条受害国身份。
- 步骤 3
措施只能针对责任国,并以促使其履行停止和赔偿义务为目的。
- 步骤 4
原则上先要求停止或赔偿、通知责任国并提出谈判。
- 步骤 5
保持措施临时性并尽可能可恢复。
- 步骤 6
不得影响武力禁令、基本人权、人道义务、强行法及外交领事不可侵犯。
- 步骤 7
综合损害、原违反严重性、相关权利和第三国影响审查相称性。
- 步骤 8
责任国履行后终止措施;非受害国措施另依第 54 条的保留状态处理。
C
容易竞争的测试
TEST A
反措施:先行不法行为、受害国身份、促履目的、程序、临时性与相称性
TEST B
必要性:根本利益、严重且迫近危险、唯一手段等严格累计条件
D
带入新事实的方法
若未受直接损害的甲国冻结责任国资产,先查冻结是否违反甲国对责任国承担的义务;若不违反,它可能只是反报。若本来违法,再问甲国是否属于第 42 条受害国、是否获组织授权,还是试图依第 54 条主张未决的第三国反措施。不得把 erga omnes 站位直接写成反措施授权。
E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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