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2

《罗马规约》第 69 条第 7 款

69 7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管辖、可受理性与证据国家责任、归因与救济国际人权法出现 2 届 · 2016 · 2022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该款直接约束 ICC 而非 ICJ:证据须因违反《罗马规约》或国际承认的人权而取得,且该违反实质怀疑其可靠性,或采纳将违反并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方属排除。Jessup 中只能说明类比价值,并应同时适用 ICJ 对真实性、可靠性、证明力、来源链和程序公平的独立评价;取得违法不当然排除。

识别门槛
  • 证据因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而取得
  • 违反实质怀疑证据可靠性,或
  • 采纳将违反并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
  • 直接适用于ICC而非ICJ
  • ICJ类比时另审真实性、证明力与公平
跨届触发事实
  • 泄密文件的可采性;国家监控/间谍活动
  • 外交材料、录音及证据可采性

《罗马规约》第69(7)条:非法取得证据

Article 69(7) 是相对 Article 69(4) 的特别排除规则。第一步须证明取得证据违反《规约》或国际公认人权,并证明违反与该证据取得之间的联系;第二步再证明可靠性受到重大怀疑,或接纳证据既与程序完整性相悖又会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后一分支的两个条件是累积的。

须先有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的取得方式

第69(7)(b)同时使用antithetical to与seriously damage,文本要求采纳行为既与程序完整性相抵触,又达到严重损害强度。

第69(7)(a)、(b)以or连接:可靠性实质怀疑与采纳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是并列而非累积路径。

  1. 01
    证据因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而取得

    先证明证据取得方式违反《罗马规约》或国际公认人权,并建立该违反与特定证据取得之间的联系;一般程序瑕疵不足。

    易错:只写调查违法或违反国内法,未说明受违反的规约或人权规范及取得联系。
  2. 02
    违反实质怀疑证据可靠性,或

    第一条排除路径要求违反行为实质怀疑该证据的可靠性,须说明强迫、污染、篡改或取证缺陷如何影响内容。

    易错:因取得违法便推定证据必然不真实,未分析可靠性影响。
  3. 03
    采纳将违反并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

    第二条路径要求接纳既违反程序完整性又会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违反”与“严重损害”是累积条件。

    易错:把两个条件读成择一,或只称法院形象受影响而不证明严重程度。
  4. 04
    直接适用于ICC而非ICJ

    第69(7)条直接约束ICC程序;把它用于ICJ或国内法庭须说明类比理由,不能冒充该法庭的成文证据规则。

    易错:在ICJ案件中直接宣称《罗马规约》条款具有控制效力。
  5. 05
    ICJ类比时另审真实性、证明力与公平

    ICJ类比仍须依据其规约和程序独立评价真实性、证明力、取得链、对质机会及公平;实体违法不自动决定排除。

    易错:在“自动排除”与“完全无关”之间二选一,省略可靠性和程序公平分析。

《罗马规约》第69(7)条:非法取得证据

Rome Statute Article 69(7)

条约正文;没有独立官方逐条评注。本单元仅以ICC《罗马规约》正式文本命题;资源库公开材料只作官方全文入口,不作为评注或判例结论
核心定位

Article 69(7) 是相对 Article 69(4) 的特别排除规则。第一步须证明取得证据违反《规约》或国际公认人权,并证明违反与该证据取得之间的联系;第二步再证明可靠性受到重大怀疑,或接纳证据既与程序完整性相悖又会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后一分支的两个条件是累积的。

02

文本结构1

文本结构

须先有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的取得方式

03

评注推理4

正文语法(非独立评注)

第69(7)(b)同时使用antithetical to与seriously damage,文本要求采纳行为既与程序完整性相抵触,又达到严重损害强度。

并列门槛

第69(7)(a)、(b)以or连接:可靠性实质怀疑与采纳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是并列而非累积路径。

正文边界

第69(7)先要求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再要求满足(a)或(b);因此正文没有设置一切违法取证自动排除规则。

证据特定因果

欺诈、调查疏失、隐私侵入或国内程序瑕疵不能靠标签自动满足门槛。申请方须逐份说明权利违反如何导致取得该证据,以及为何由此产生重大可靠性疑问或严重程序完整性损害。隐私权也非绝对;合法目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仍须具体评价。

04

构成门槛4

  1. 01
    文本范围

    须先有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的取得方式

    易错:任何程序瑕疵
  2. 02
    构成条件

    可靠性实质怀疑与严重损害程序完整性为并列路径

    易错:两项必须同时满足
  3. 03
    证明方法

    先证取得违反,再分别审查可靠性与程序完整性路径

    易错:只写非法
  4. 04
    elements

    申请排除者承担提出并证明具体事实的责任。评价可包括违反的性质和严重度、受侵害的是谁的权利、检方对取得过程的控制或防止能力,以及该违反如何具体影响特定证据。国内法违反既非必要也非充分;Article 69(8) 防止 ICC 借机裁判国内法本身。

    易错:ICC 部分已补全;ICJ 是否在何种极端情形排除非法取得证据仍无统一裁判测试,这一空白应作为真实法律边界保留。
05

例外与证明问题1

例外与保留

第69(7)不设一切违法取证自动排除规则

06

相邻规范区分3

相邻规范区分

第69(4)要求法院在一般可采性判断中考虑证明力;第69(7)则为违法取得证据设置特别排除门槛,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违法取得、可靠性与程序完整性分三步

首先须证明取证方式违反规约或国际承认人权;其次才问该违反是否使证据可靠性受到实质怀疑,或采纳是否既与程序完整性相抵触又严重损害之。仅有违法、仅有一般不公平感,或仅有轻微可靠性疑问都不能跳过正文门槛。

distinctions

未满足 69(7) 不意味着证据自动采纳;法庭仍依 69(4) 独立评价相关性、证明价值和不利影响。Bemba 上诉庭为主标准,Al Hassan 与 Yekatom 属审判庭的事实应用,不能倒置层级。

07

相关判例及权威1

正文内部结构

第69(4)一般可采性与证明力裁量,同第69(7)违法取得证据的特别排除门槛应分别处理;本单元未援引未定位的判例命题。

08

适用边界1

applicationLimits

该条直接适用于 ICC,不是 ICJ 的一般证据法。Jessup 的 ICJ 题只能把它作为制度比较,并须先说明 ICJ 自行掌握证据评价,且现有 ICJ 判例未建立“违法取得即自动排除”的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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