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1
规范依据
NORMATIVE BASIS规范命题、原文与来源 · Rule and sources收起 · Collapse展开 · Expand
A
规范命题与识别入口
《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列举常住人口、确定领土、政府及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四项国家资格;条文列举本身不决定分离是否合法、承认的效果、政府代表性或任何既有国家是否消灭。
2015 年触发事实
- 省级公投后 APP 宣称独立并设立组织架构。
- 三十个国家的承认与对外关系能力的证明范围存在争论。
- 一体化协议、领土与政府有效性仍有相反主张。
B
文书与规则背景
1933 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1条以四项资格描述国际法主体意义上的国家。引用该条时,应说明它在具体争点中的法律基础,而不能把区域条约文本的列举自动扩展为对一切国家资格、承认或分离问题的最终裁断。
C
条文中英对照
中文文本 · Chinese text
第一条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应具备下列资格:(a)常住人口;(b)确定的领土;(c)政府;以及(d)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英文原文 · English text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读完本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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