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2

《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国家资格)

Montevideo Convention Article 1 (Stateh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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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不干涉与网络行动出现 2 届 · 2013 · 2015
STAGE 01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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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列举常住人口、确定领土、政府及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四项国家资格;条文列举本身不决定分离是否合法、承认的效果、政府代表性或任何既有国家是否消灭。

2015 年触发事实

  • 省级公投后 APP 宣称独立并设立组织架构。
  • 三十个国家的承认与对外关系能力的证明范围存在争论。
  • 一体化协议、领土与政府有效性仍有相反主张。

1933 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1条以四项资格描述国际法主体意义上的国家。引用该条时,应说明它在具体争点中的法律基础,而不能把区域条约文本的列举自动扩展为对一切国家资格、承认或分离问题的最终裁断。

Article 1本站中文译文
中文文本 · Chinese text

第一条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应具备下列资格:(a)常住人口;(b)确定的领土;(c)政府;以及(d)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英文原文 · English text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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